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德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系刘某和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建设,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和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29元减半收取2319元,由刘某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祥东 审判员 马友岽 审判员 李成立
书记员:怡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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