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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孙德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系刘某和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建设,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和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29元减半收取2319元,由刘某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祥东 审判员  马友岽 审判员  李成立

书记员:怡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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