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振华,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理灿,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蔺某某、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潘某向本院提出其对本案涉诉房屋有权利,并已在本院另行提起(2018)沪0115民初9853号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业已受理,本案的审理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潘某确已向本院提出(2018)沪0115民初9853号共有纠纷一案,该案的处理结果可能影响本案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万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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