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东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赤保生,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某某、邢某诉被告邢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景洲
书记员:朱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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