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家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俊,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家秀、潘某某与被告杨海军共有纠纷、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周鹏程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家秀、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家秀、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家秀、潘某某负担。
审判员:卫凌云
书记员: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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