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田
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毛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湖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家田,个体运输户。
委托代理人:张炎辉,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荆州市毛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城东区孱陵大道126号。
法定代表人:陈中辉,公司经理。
第三人:湖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家田诉被申请人荆州市毛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家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荆州市毛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湖北路桥有限公司的债权10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家田提供了邓宏益所有的鄂D×××××号自卸货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家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荆州市毛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湖北路桥有限公司的债权10500元予以冻结;
二、对邓宏益所有的鄂D×××××号自卸货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家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荆州市毛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湖北路桥有限公司的债权10500元予以冻结;
二、对邓宏益所有的鄂D×××××号自卸货车予以查封。
审判长:龙中贵
书记员:夏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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