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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萌,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浑源县。被告: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浑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县城南街102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葛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葛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公司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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