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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郭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刘某某
刘成旺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刘成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刘某某、刘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梦瑞

书记员:李咏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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