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刘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刘某某
刘成旺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刘成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刘某某、刘成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梦瑞
书记员:李咏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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