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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杨某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王治水(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
王春霞(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
杨某增
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治水,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霞,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增,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丽娜,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增纠土地承包经营权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治水、王春霞、被告杨某增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丽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原告主张对争议的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既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也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原告主张对争议的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既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也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田爱民

书记员: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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