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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孟某某、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桥,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清,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凤启

书记员: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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