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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某某、刘某某、简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万成刚(河北沧州运河区小王庄法律服务所)
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赵雷
谢某某
刘某某
简某某
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万成刚,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金峰,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赵雷,职员。
被告谢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简某某,河南省洛宁县底张乡下高村三组。
上述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刘冬梅,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某某、刘某某、简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杨桂玲
审判员:许嘉玲
审判员:邱俊玲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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