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启林。
被告:胡某某。
被告:曹某。
被告:钟祥市丰安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丰乐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李传勇,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王府大道。
负责人:彭金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应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曹某、钟祥市丰安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和钟祥市丰安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和钟祥市丰安客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宏新
书记员:高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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