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胡某某、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斌
冯少华(竹溪县和谐法律服务所)
胡某某
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操璐(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现住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系刘某某的儿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现住竹溪县。
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少华,竹溪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协助立案、执行,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现住竹溪县(原名赵家庄)铧鸿房地产公司斜对面。
被告: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幸福路608号。
法定代表人:李章贵,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璐,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7.00元,减半收取计773.50元,由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7.00元,减半收取计773.5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梁祖奎

书记员:孙少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