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宏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松华
书记员:宋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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