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住河北省兴隆县。
委托代理人肖佳宏,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海玲。
委托代理人张龙杰,男,住河北省保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赵 一
书记员:王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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