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某村民委员会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赛振,职务村主任。
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廷禄
审判员:尹艳肖
审判员:王凤义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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