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刚,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干部。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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