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董某某、祖立新、董淑芳、华某建设集团唐某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
委托代理人: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
被告:祖立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同上。
被告:董淑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唐某市路南区。
被告:华某建设集团唐某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祖立新、董淑芳、华某建设集团唐某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福明、被告董淑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某、祖立新、建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0日,被告董某某因业务需要向原告刘某某借款224万元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12年2月9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2%,利息预付,每月按30天计算,不足五天按五天计息。担保方祖立新、董淑芳、建筑公司自愿以名下的所有财产为被告董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建筑公司承诺将唐某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某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某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新村筹建处等企业的债权作为被告董某某还款的保证。三被告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1年11月10日、2011年11月14日、2011年11月24日,刘春新(系原告之弟)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三次向董某某及指定收款人董淑芳账户陆续打款91万元、96万元、29.5万元,共计216.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董某某并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2012年6月5日,董某某、祖立新、建筑公司共同签订还款承诺书,三被告承诺于2012年11月1日前还清原告刘某某借款224万元及担保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并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还款承诺并未附被告董淑芳签字。因被告未能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刘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224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附双方签字、捺印、盖章,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又因被告董某某、祖立新、建筑公司签订还款承诺书,约定三被告对原告刘某某的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三被告成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还款承诺书的合同效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因承诺书未附被告董淑芳签字,且其保证期间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故起诉时被告董淑芳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董淑芳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原告刘某某诉称向被告董某某出借224万元,但原告刘某某实际支付给被告董某某借款216.5万元,故对借款本金本院依法支持216.5万元。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为2%,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对原告刘某某要求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216.5万元,并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16.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
二、被告祖立新、华某建设集团唐某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20元,由被告董某某、祖立新、华某建设集团唐某天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朴 毅 代理审判员 王 建 代理审判员 郝晶晶

书记员:姚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