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彭芬(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芬,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代永安
书记员:王薪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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