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安县,(系原告刘某利妹妹)。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赵守卫,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被告:刘朝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原告刘某利、刘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刘朝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利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原告刘某某、被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朝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利、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两被告订立的字据无效;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们和被告白某某系母女关系,被告刘朝山是我们的叔叔。我们和母亲在温村有两处地产,是我们的家庭共同财产。最近,我在给母亲收拾物品时意外发现了两被告所立的字据(2015年7月12日立),其中内容严重侵犯了我们的权益。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公断。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白某某与刘朝山签订的协议,是附有条件的遗赠抚养性质的协议,该协议中义务人刘雷强并未签字,被告白某某提交的证据可确认该协议未实际履行,且涉案土地侵害了第三人利益,故该协议自始无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朝山2015年7月12日签订的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白某某、刘朝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师文超 人民陪审员 靳宁宁 人民陪审员 王松松
书记员: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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