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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全、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安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理,湖北行胜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刘安全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7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其一、刘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刘安全返还从刘某某处收取的项目保证金15万元的数额与其陈述的事实不符。刘某某称朋友乔寒英委托其介绍工程,乔寒英将15万元转给刘某某,刘某某转给刘安全,刘安全转给梁尚平,乔寒英的丈夫王海波转给梁尚平5万,共计20万元,梁尚平给乔寒英出具20万元的收据。之后,梁尚平分三次返还6万元给刘某某。如果按照刘某某陈述的上述事实,刘某某没有收回的工程项目保证金为14万,而非起诉要求刘安全返还的15万元。其二,刘安全在一审中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导致本案事实不清。刘安全一审中抗辩称,刘某某向刘安全转账是为了偿还八年前欠其债务。但二审中,刘安全上诉称收到刘某某交纳的15万元工程保证金后并未据为已有,而是将该款直接转交给梁尚平。但刘安全仅提供了2017年5月14日向梁尚平转款6万元;2017年5月20日向梁尚平转款2万元;2017年7月2日向梁尚平转款5万元的凭证证实其诉讼主张。同时,刘安全还提供了2017年6月5日梁尚平向刘安全转款5万元的转款凭证。故刘安全上诉所称将15万元全部转给梁尚平的理由与其提供的证据相矛盾。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重审应进一步查清刘安全向梁尚平实际转款的数额及梁尚平向刘安全转款的性质,刘安全无法律根据获取不当利益的数额应是多少?
综上,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史建东
审判员 肖瑾
审判员 王进

书记员: 张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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