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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毕业,农民,住威县。委托代理人李佳玄,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市威县。
原告刘某伟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伟于2018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伟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宋文生
书记员:王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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