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军,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宣某某山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某某珠山镇凌云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707044701H。
法定代表人:岳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岳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第三人:高绪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某某,
第三人:刘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
第三人:黄前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
第三人:关六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某某,
第三人:华全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宣某某山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岳坚、高绪勤、刘建、黄前远、关六一、华全武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4月18日死亡,其继承人表示将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处理该案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刘某某死亡,其继承人放弃本案诉讼权利,应当按终结诉讼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刘某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不予退还。
审判长 李覃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人民陪审员 房胜英
书记员: 张垣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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