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宣某某山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军,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宣某某山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某某珠山镇凌云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707044701H。
法定代表人:岳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岳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恩施市,
第三人:高绪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某某,
第三人:刘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
第三人:黄前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
第三人:关六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宣某某,
第三人:华全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宣某某山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岳坚、高绪勤、刘建、黄前远、关六一、华全武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4月18日死亡,其继承人表示将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处理该案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刘某某死亡,其继承人放弃本案诉讼权利,应当按终结诉讼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刘某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不予退还。

审判长 李覃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人民陪审员 房胜英

书记员: 张垣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