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与翟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万喜林(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翟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
孟永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代理人万喜林,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地址:满城县。
负责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永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翟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满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万喜林、被告翟某某、被告平安财保满城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孟永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驾驶的冀F667R2小型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此次交通事故,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翟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冀FCE157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满城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200000元商业三者险,被告翟某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平安财保满城支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翟某某承担。车辆施救费2000元是处理交通事故必要费用,公估费1000元是属于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被告平安财保满城支公司应予负担。被告平安财保满城支公司没有证据足以反驳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原告车损11411元的鉴定结论,故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对此公估报告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被告翟某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861元及公估费130元,因无法律依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平安财保满城支公司应在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为14411元(车辆施救费2000元、车损11411元、公估费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14411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案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负担160元、原告刘某负担5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驾驶的冀F667R2小型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得到赔偿。此次交通事故,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翟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翟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冀FCE157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满城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200000元商业三者险,被告翟某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平安财保满城支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翟某某承担。车辆施救费2000元是处理交通事故必要费用,公估费1000元是属于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被告平安财保满城支公司应予负担。被告平安财保满城支公司没有证据足以反驳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原告车损11411元的鉴定结论,故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对此公估报告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被告翟某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861元及公估费130元,因无法律依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平安财保满城支公司应在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为14411元(车辆施救费2000元、车损11411元、公估费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在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14411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案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负担160元、原告刘某负担5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刘长锁
审判员:张兵虎
审判员:张雯

书记员:管巧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