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曾春某
杨泽蓉(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刘某,男,汉族。
原告:曾春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泽蓉,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乌金社区4栋1单元1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曾春某诉被告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曾春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曾春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5元,由原告刘某、曾春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曾春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5元,由原告刘某、曾春某负担。
审判长:高桂云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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