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珍,系刘某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勋,河北张胜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朋宇,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素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珍、张胜勋、被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朋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返还同居前向刘某某索要的彩礼现金168800元,价值12500元的三金(戒指、项链各一个,耳钉一对);2、诉讼费由李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刘某某与李某某于2016年农历10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自愿交往,在父母操办下于2016年农历12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之后开始共同生活,举办结婚典礼前,李某某向刘某某家索要彩礼现金168800元整(2016年农历11月2日定亲款11000元,2016年农历11月16日彩礼款120000元,2016年农历12月2日拉嫁妆款17800元,2016年农历12月5日探路钱20000元),价值12500元的三金(戒指、项链各1个、耳钉1对),同居前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某于2017年农历2月4日离开刘某某家,回其娘家居住后至今不归,为此,特诉至贵院,提出上述诉请。
对其主张,刘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鸡泽县风正乡西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以此证明刘某某与李某某举行结婚典礼的时间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
2、赛菲尔黄金珠宝收据原件1份、时光摄影工作室收据原件1份,以此证明2016年12月18日,刘某某给李某某买三金花费12469元,2016年农历11月9日刘某某支付婚纱摄影款3700元;
3、照片原件2张,该照片来源于刘某某、李某某的QQ聊天记录,以此证明2017年3月31日李某某明确表示不再和刘某某生活了;
4、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鸡泽县风正乡派出所出具的李某某户籍证明信打印件(加盖鸡泽县风正乡派出所公章)各1份,以此证明刘某某、李某某的基本情况;
5、证人刘某1当庭证言一份,
6、证人刘某2当庭证言一份,
7、证人田某1当庭证言一份,
5-7证据共同证明刘某某给付李某某探路钱情况;
8、证人陈某当庭证言一份,
9、证人田某2当庭证言一份,
8-9证据共同证明刘某某给李某某看家钱及拉嫁妆钱情况。
李某某辩称,1、彩礼并非刘某某所诉的168800元,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李某某只认可其中120000元是彩礼。2、12500元的三金是生日礼物,并不是彩礼,定金11000元、探路20000元不认可是彩礼;3、拉嫁妆款17800元中只认可8000元拉嫁妆款和3000元的看房钱;4、双方已结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原因是刘某某的年龄不够,双方同居后共同生活过,根据《婚姻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因刘某某与李某某已经共同生活,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刘某某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5、李某某的陪嫁物品价值64205元,全部都在刘某某家中,是为双方共同生活所购买的,即便是返还彩礼也应当进行折抵。
对其主张,李某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鸡泽县遨然家用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单打印件1张(加盖有邯郸市阳光电器连锁有限公司鸡泽店收款专用章),
2、爱尚家纺收据原件1份,
3、小平综合门市售货凭证原件4份,
4、收款收据原件1份,
5、建超电器商城长虹、美菱专卖店发票原件1张,
6、韩冬莲纯棉布艺店专用凭证原件1份,
7、经典电脑城出具的票据原件1份,
8、小寨海丰窗帘、床罩、绣品超市出具的票据原件1张,
9、销货清单原件1张,
1-9证据共同证明李某某共花费64205元购买嫁妆。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与李某某于2016年农历10月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农历12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之后开始共同生活。刘某某与李某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农历2月4日,刘某某与李某某分居生活至今。刘某某与李某某在一起共同生活58天时间。同居前,刘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51000元(其中含刘某某通过媒人给付李某某定亲钱11000元、打婚贴钱120000元、探路钱20000元)。另外,举行典礼前一天刘某某经媒人手给付李某某拉嫁妆钱8000元。2017年6月1日下午,本院工作人员对李某某现在在刘某某家的个人财产进行清点。经过本院工作人员清点,李某某现在在刘某某家的个人财产有:格力牌柜式空调、挂式空调各1台、松下牌全自动洗衣机1台、雅典娜牌四开门冰箱1台、华硕牌台式电脑1台、电脑桌椅1套(带音响)、容声牌饮水机1台、被子16条、单人铺地6条、被罩25条、床罩7条、布艺床单10条、枕套11对、枕巾8对、四件套2件、毛毛毯2件、暖壶1对。因李某某回娘家后一直未回刘某某家居住,刘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诉至本院,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返还同居前向刘某某索要的彩礼现金168800元,价值12500元的三金(戒指、项链各一个,耳钉一对);2、诉讼费由李某某负担。
以上案件事实亦由本案的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刘某某与李某某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现刘某某起诉请求李某某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彩礼的数额问题,刘某某主张定亲后给付被告定金11000元、打婚贴钱120000元,李某某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对于探路钱20000元,考虑到给付数额较大,且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应认定为彩礼范畴。综上,刘某某给付李某某的彩礼款,本院认定为151000元,考虑到李某某与刘某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确已将部分彩礼用于购买嫁妆及生活支出,本院酌情认定李某某按90%的比例返还刘某某彩礼,即151000元×90%=135900元。对于刘某某主张拉嫁妆时给付李某某9800元、看房子时给付4000元,李某某认可拉嫁妆8000元、看房子3000元,故本院对李某某自认的给付其拉嫁妆8000元、看房子3000元予以认定。关于刘某某给付李某某的拉被子钱8000元,本院认为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拉被子钱中包含给李某某的上轿礼、下轿礼,不属于彩礼范畴,故不予支持。对于刘某某所主张的拍婚纱照花费3700元,亦不属于彩礼范畴,故对于其要求李某某返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刘某某所主张的婚前给李某某看家钱3000元、给李某某买手机3000元、过年的时候给李某某4000元、李某某姥爷过生日给其1000元、给李某某买衣服花费5000元,应为刘某某的赠与,刘某某主张定亲后给李某某购买的三金(戒指、项链各一个,耳钉一对),李某某主张系生日礼物,本院认为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应认定为赠与。故对于刘某某要求李某某返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刘某某提供的证人陈某、田某2系刘某某的伯母,与其具有利害关系,故对其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李某某所主张的其按照农村习俗带到刘某某家的嫁妆应属李某某的个人财产,经本院工作人员到刘某某家进行清点,现有格力牌柜式空调、挂式空调各1台、松下牌全自动洗衣机1台、雅典娜牌四开门冰箱1台、华硕牌台式电脑1台、电脑桌椅1套(带音响)、容声牌饮水机1台、被子16条、单人铺地6条、被罩25条、床罩7条、布艺床单10条、枕套11对、枕巾8对、四件套2件、毛毛毯2件、暖壶1对。刘某某应当返还给李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某返还刘某某彩礼135900元;
二、刘某某返还李某某个人财产:格力牌柜式空调、挂式空调各1台、松下牌全自动洗衣机1台、雅典娜牌四开门冰箱1台、华硕牌台式电脑1台、电脑桌椅1套(带音响)、容声牌饮水机1台、被子16条、单人铺地6条、被罩25条、床罩7条、布艺床单10条、枕套11对、枕巾8对、四件套2件、毛毛毯2件、暖壶1对;
三、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人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计100元,由刘某某、李某某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素卿

书记员:耿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