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玲,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徐水区。
刘某与张某某、王海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计73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