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郭军(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
刘淑君
刘某某
原告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军,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淑君。
被告刘某某,农民。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军、刘淑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后刘村村民委员会地亩账丢失的情况下,吴桥县宋门乡财政所出具的证明及本院调取的吴桥县宋门乡财政所出具的2015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粮食直补)证明了原告有4.63亩承包地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国家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承包地,被告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归还,被告至今拒不归还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4.63亩承包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及答辩的权利,视为对租赁原告承包地事实的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当季庄稼收获后将租赁原告刘某的4.63亩耕地返还给原告刘某。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在后刘村村民委员会地亩账丢失的情况下,吴桥县宋门乡财政所出具的证明及本院调取的吴桥县宋门乡财政所出具的2015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粮食直补)证明了原告有4.63亩承包地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国家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承包地,被告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归还,被告至今拒不归还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4.63亩承包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及答辩的权利,视为对租赁原告承包地事实的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当季庄稼收获后将租赁原告刘某的4.63亩耕地返还给原告刘某。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莉
审判员:王占义
审判员:李方明
书记员:黄丽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