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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海唐某某飞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云,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唐某某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石耀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岚,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盼,女。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秦毅、上海唐某某飞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胡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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