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1954年5月8日,汉族,住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学营,男,汉族,住吴某某。被告:吴某某日盛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延军被告: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某某。被告:屈朝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某某。被告:屈国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某某。被告:高福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吴某某。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新杰,男,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日盛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屈某某、屈国旺、屈朝彬、高福泉为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吴某某日盛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日盛粮棉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审判员 杨 倩
书记员:付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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