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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家口市桥西区青某美容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王刚(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桥西区青某美容美发店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刚,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青某美容美发店
经营者廉旭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桥西区青某美容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本院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本院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冯汉卿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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