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武宁宁
刘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宁宁。
被告刘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左安门内大街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武宁宁、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崇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彦
审判员:李元坤
审判员:韩建波
书记员:张继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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