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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和与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凤生,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吉祥花园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姜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荣伟,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和与被告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和撤诉。案件受理费8733元,减半收取计4366.50元,由刘某和负担。

审判员 吴 钝

书记员:王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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