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43年7月6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强,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59年10月29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书记员: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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