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刘莹(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
李小华(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
张文广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李小华,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刘某某与张文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尚怀伟
书记员:张梓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