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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文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莹(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
李小华(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
张文广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李小华,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刘某某与张文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尚怀伟

书记员:张梓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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