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
李彦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尚城国际小区前排门市向西第1、2间。
负责人:吕建儒,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彦成,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做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72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某某已履行对原告刘某某的赔偿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冀T×××××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做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72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某某已履行对原告刘某某的赔偿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冀T×××××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王新
书记员: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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