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滨海丰安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纯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侯广存。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滨海丰安运输有限公司、侯广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滨海丰安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对被告李某某、滨海丰安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对被告李某某、滨海丰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胡晓磊
书记员:石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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