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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侯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对被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对被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胡晓磊
书记员:石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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