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学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清,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原告刘学军与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刘学军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刘学军负担。
审判员 秘凤竹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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