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刘某某,个体。
委托代理人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无业。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给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详细及有效的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给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详细及有效的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贾春喜
书记员:刘红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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