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静,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刘某某与田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金华
书记员: 武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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