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李某某
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的鲁Q8XX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的鲁Q8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某驾驶的鲁Q8XX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麻欣田
书记员: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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