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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曹某某
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玉红,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光凯

书记员:斯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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