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蒋凤刚(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
潘某某
潘骥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凤刚,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潘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潘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彭兵
书记员:安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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