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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章红,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英才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780818822F
法定代表人:王海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5日依法受理该案,向刘某某发出交纳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刘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燕

书记员: 褚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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