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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黎族,现住广平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刘某某父亲。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此事故经广平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0252.51元。原告出院后治疗费无正规票据也无具体费用清单或鉴定结果,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该事故并未造成原告伤残,对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护理人韩瑞云职业为农民其护理费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受害人一人计算。原告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4176.78元,被告王某某已支付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刘某某4176.78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原告承担130元,被告王某某承担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文素

书记员:郑佳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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