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聂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汪烊
书记员:胡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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