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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聂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聂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汪烊

书记员:胡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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