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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李某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李某占
徐艳志(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农民。
被告李某占。
委托代理人徐艳志,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占的委托代理人徐艳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工作,并约定月工资数额,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付出劳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占主张此工程是从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处违法分包,对此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占给付原告刘某某劳务报酬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占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李某占在履行义务时给付原告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工作,并约定月工资数额,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付出劳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占主张此工程是从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处违法分包,对此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占给付原告刘某某劳务报酬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占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李某占在履行义务时给付原告50元。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赵莉
审判员:于淑敏

书记员:周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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