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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娟与富某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娟
王茜(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富某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原告刘娟。
委托代理人王茜,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某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原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10号中信大厦11、12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学亮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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