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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张某某
张某某
赵杰(河北黄骅新骅法律事务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武文昭(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
许春光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系原告张某某之母。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系原告张某某之父。

原告
委托代理人:赵杰,黄骅市新骅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龙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文昭,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负责人:周洪升,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春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中捷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杰,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文昭、人保财险中捷营销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许春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张某某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人保财险中捷营销服务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交强险。冀J88B99号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人保财险中捷营销服务部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理赔责任。涉案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张某某的交通违法过错严重,在事故中起到全部作用,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王会全、刘某某、张某某无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无责任。该事故认定系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后作出的,客观真实,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应在冀J88B99号车所投车辆损失险限额内理赔原告刘某某、张某某的车辆等财产合理损失;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理赔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人身损失。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已垫付给第三者的合理损失,先由被告人保财险中捷营销服务部在冀J88B99号车所投交强险限额内理赔,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冀J88B99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100%)理赔。
原告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上述理赔请求中:1、张某某医疗费20000元;刘某某医疗费19182.2元;张某某医疗费9367.36元,三原告花费的医疗费系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支出的费用,符合支持条件,本院对张某某医疗费20000元、刘某某医疗费19182.2元、张某某医疗费9367.36元予以确认。2、刘某某护理费817.8元、张某某护理费2166.6元,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分别住院20天,二人主张住院期间1人护理,护理费按2013年河北省职工工资39542元/年计算符合实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刘某某护理费817.8元、张某某护理费2166.6元予以支持。3、交通费1000元,本院根据实际确认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交通费各300元。4、冀J88B99号车损204810元、报废拆解鉴定费14000元、停车费200元、拖车费500元,冀J88B99号车损由具备资质的部门作出了评估,被告保险公司虽然有异议,但在自己承诺的期限内未书面申请重新鉴定,视为认可该鉴定结果,本院对冀J88B99号车损204810元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交有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费票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黄骅市华特汽车维修厂报废拆解鉴定费14000元票据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停车费票据证据充分,本院对停车费200元予以确认。被告对拖车费50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5、赔偿王会全车辆损失23370元,王会全车辆损失由具备资质的部门作出了评估,被告保险公司虽然有异议,但在自己承诺的期限内未书面申请重新鉴定,视为认可该鉴定结果。原告刘某某赔偿王会全车辆损失23370元由原告提交的赔偿凭证为凭,本院对原告刘某某赔偿王会全车辆损失23370元予以确认。综上,本院予以确认的原告损失有:张某某医疗费20000元、刘某某医疗费19182.2元、张某某医疗费9367.36元、刘某某护理费817.8元、张某某护理费2166.6元、刘某某交通费300元、张某某交通费300元、张某某交通费300元、冀J88B99号车损204810元、停车费200元、拖车费500元、赔偿王会全车辆损失23370元,计款:281313.96元。原告张某某医疗费20000元、交通费300元,计款20300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冀J88B99号车所投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内向原告张某某理赔20000元。原告刘某某医疗费19182.2元、护理费817.8元、交通费300元,计款:20300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冀J88B99号车所投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内向原告刘某某理赔20000元。原告张某某医疗费9367.36元、护理费2166.6元、交通费300元,计款:11833.96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冀J88B99号车所投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内向原告张某某理赔11833.96元。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冀J88B99号车所投车辆损失险限额内向原告刘某某理赔冀J88B99号车损204810元、停车费200元、拖车费500元,计款:205510元。被告人保财险中捷营销服务部在冀J88B99号车所投交强险中财产赔偿限额项下向原告刘某某理赔赔偿王会全车损23370元中的2000元。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冀J88B99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100%)向原告刘某某理赔赔偿王会全剩余车损21370元(23370元-2000元)。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共向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理赔278713.96元(20000元+20000元+11833.96元+205510元+213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冀J88B99号车所投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理赔损失款278713.9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在冀J88B99号车所投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张某某、刘某某理赔损失款2000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xxxx7。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54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张某某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人保财险中捷营销服务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交强险。冀J88B99号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人保财险中捷营销服务部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理赔责任。涉案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张某某的交通违法过错严重,在事故中起到全部作用,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王会全、刘某某、张某某无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无责任。该事故认定系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后作出的,客观真实,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应在冀J88B99号车所投车辆损失险限额内理赔原告刘某某、张某某的车辆等财产合理损失;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理赔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人身损失。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已垫付给第三者的合理损失,先由被告人保财险中捷营销服务部在冀J88B99号车所投交强险限额内理赔,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冀J88B99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100%)理赔。
原告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上述理赔请求中:1、张某某医疗费20000元;刘某某医疗费19182.2元;张某某医疗费9367.36元,三原告花费的医疗费系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支出的费用,符合支持条件,本院对张某某医疗费20000元、刘某某医疗费19182.2元、张某某医疗费9367.36元予以确认。2、刘某某护理费817.8元、张某某护理费2166.6元,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分别住院20天,二人主张住院期间1人护理,护理费按2013年河北省职工工资39542元/年计算符合实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刘某某护理费817.8元、张某某护理费2166.6元予以支持。3、交通费1000元,本院根据实际确认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交通费各300元。4、冀J88B99号车损204810元、报废拆解鉴定费14000元、停车费200元、拖车费500元,冀J88B99号车损由具备资质的部门作出了评估,被告保险公司虽然有异议,但在自己承诺的期限内未书面申请重新鉴定,视为认可该鉴定结果,本院对冀J88B99号车损204810元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交有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费票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黄骅市华特汽车维修厂报废拆解鉴定费14000元票据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停车费票据证据充分,本院对停车费200元予以确认。被告对拖车费50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5、赔偿王会全车辆损失23370元,王会全车辆损失由具备资质的部门作出了评估,被告保险公司虽然有异议,但在自己承诺的期限内未书面申请重新鉴定,视为认可该鉴定结果。原告刘某某赔偿王会全车辆损失23370元由原告提交的赔偿凭证为凭,本院对原告刘某某赔偿王会全车辆损失23370元予以确认。综上,本院予以确认的原告损失有:张某某医疗费20000元、刘某某医疗费19182.2元、张某某医疗费9367.36元、刘某某护理费817.8元、张某某护理费2166.6元、刘某某交通费300元、张某某交通费300元、张某某交通费300元、冀J88B99号车损204810元、停车费200元、拖车费500元、赔偿王会全车辆损失23370元,计款:281313.96元。原告张某某医疗费20000元、交通费300元,计款20300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冀J88B99号车所投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内向原告张某某理赔20000元。原告刘某某医疗费19182.2元、护理费817.8元、交通费300元,计款:20300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冀J88B99号车所投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内向原告刘某某理赔20000元。原告张某某医疗费9367.36元、护理费2166.6元、交通费300元,计款:11833.96元,由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冀J88B99号车所投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内向原告张某某理赔11833.96元。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冀J88B99号车所投车辆损失险限额内向原告刘某某理赔冀J88B99号车损204810元、停车费200元、拖车费500元,计款:205510元。被告人保财险中捷营销服务部在冀J88B99号车所投交强险中财产赔偿限额项下向原告刘某某理赔赔偿王会全车损23370元中的2000元。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在冀J88B99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100%)向原告刘某某理赔赔偿王会全剩余车损21370元(23370元-2000元)。被告平安财险北京分公司共向原告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理赔278713.96元(20000元+20000元+11833.96元+205510元+213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冀J88B99号车所投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理赔损失款278713.9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在冀J88B99号车所投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张某某、刘某某理赔损失款2000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xxxx7。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543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承担50元。

审判长:闫广练
审判员:孙福祥
审判员:丁金瑞

书记员:李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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