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村民,现住。
委托代理人侯丽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人,现住广平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侯丽英、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老乡关系,被因买房资金紧张为由和我借款52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8月19日,同时由被告于2017年2月19日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讨要,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不予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违法违约,且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止按6%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刘某某辩称,借款数额属实,同意分期偿还,不同意支付利息,不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数次借用原告的信用卡支取现金,后陆续偿还部分借款。经双方核对,被告还欠原告52000元。被告于2017年2月19日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8月19日。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致使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止按年6%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同意分期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某某对欠原告刘某某借款52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予以偿还,在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刘某某理应及时全额还款,被告未及时还款显系不妥,故对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虽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止按年6%计算支付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故原告辩称不同意支付利息,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5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止按年6%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书强

书记员: 刘晶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